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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》致客户信
发布时间:2010/7/1  阅读次数:1378  字体大小: 【】 【】【

尊敬的安必达客户:

中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5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《第33号公告》,并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(公告内容附后)。针对该《公告》实施后可能对进出口快件通关带来的影响,我们与海关总署进行了沟通,海关总署对此公告作出如下解读:

1、除文件和个人物品外,所有进出口快件向海关申报时,均需提供中国境内收、发货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编码(即海关10位注册编码)。未在海关注册的收发货人,需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作为代理人进行申报。

2、由于取消了进口件4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、广告品免税的规定,海关将依据商品编码(HS)计算关税。因此,完税价格在400元人民币以下的进口快件将有可能产生相应的关税、增值税和消费税。

3、考虑到《公告》实施后海关的新要求,进出口快件货物的通关将可能有一定延误。

基于上述理解,为减少该海关新政策对贵公司进出口快件通关的影响,我们希望贵公司在以下几方面给予相应配合:
1、进出口收发货人尽快办理海关注册登记,或委托具备海关进出口代理资质的代理人代理收发进出口快件。
2、请提供进出口快件的商品编码(HS),或联系境内外收、发货人提供准确、详细的货物描述,以协助我们完成进出口商品HS归类工作。

我司将与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保持密切联系,随时关注相关变化,并及时与您沟通。同时,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内部流程,调配资源,努力将新政策为通关带来的影响降低至最小,一如既往地为贵公司提供优质、快捷的服务。

顺祝

商祺!

深圳市安必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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